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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需把好维权关

2016-03-28 15:26:22

2014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陈某为被告周某建盖位于某村小组的两层半浇灌房屋主体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照195元/平方米计算,并约定每浇灌好一层就支付2万元预付款。2014年4月2日、4月30日,原告浇灌完毕房屋一层、二层,被告分别支付了预付款2.14万元、2万元。2014年5月工程完工,经结算,房屋面积共395.888平方米。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审理中查明,原告陈某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质。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本案中,原告陈某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质,可以承担房屋修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工作。那么什么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呢?原建设部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由于本案中建设的房屋在两层以上,已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由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农村生活中,大量的农民开始在宅基地上拆旧建新,一栋栋小洋楼拔地而起,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兆头,但随之而来的是很多矛盾纠纷。从近年来的案件来看,问题的来源主要在于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仅仅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是有书面协议,也过于笼统模糊,对于工程质量、施工期限、款项给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没有具体规定,一旦出现不合口头约定的地方就产生纠纷。
农民建房需求与农村市场供应存在差距,若只是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则承包人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质即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但低层住宅已无法满足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花少钱办大事的心态普遍存在,美观大方的两层半、三层甚至更高建筑俘获了大多数人的心,但是在农村做承包建筑的几乎都是个体工匠,他们要么是承袭了父辈的营生,要么是在外跟别人做活有了经验,大多没有受到专业的训练,但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从设计到施工、监理、验收,都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这必然造成质量监管的缺失。为此,是否可由有关政府部门针对农村建房颁布统一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范本,以期完善农村建房质量。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法院认定双方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主张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798.16元。
                     (作者单位:弥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