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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式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2016-02-16 09:53:02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各种矛盾凸显,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执行工作的艰巨性和艰难程度是显而易见的。执行难不仅需要法院自身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思路而且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解决执行难已成为社会性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民事执行工作,就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从新形势下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两方面谈几点看法。

一、执行难的原因

(一)内在因素

1、技术知识匮乏,执行观念陈旧。如干警掌握的计算机应用知识缺乏,不能熟练地将高科技手段运用到日常执行工作中,执行效率跟不上;放松学习,对政策法规、业务工作以及一些新知识、新理念,满足于一知半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在各种矛盾和新的要求面前,显得无能为力,部分干警在执行岗位上工作多年,产生厌倦情绪。

2、工作热情不够,执行意识淡化。执行干警缺乏对执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没有把精力真正用到实际执行工作上,不注意听取当事人意见,释法答疑工作不到位,在法理解释上不清楚,含糊其辞,影响了执行社会效果。

3、内部制度不合理,只讲结案率。在片面追求结案率的趋势下,造成部分干警只往软处拱,看到标的大的案件就摆朝一边,失去了部分执结的机会。从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看,执行案件包干到个人,执行行为各自为阵,发挥不了集体的力量,执行行为随意性较大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法院内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统筹协调还不够,审判没有照应到执行,导致执行时陷入被动。    

4、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案子多人手少,精力有限,根据弥勒法院的实际情况,每个执行干警手中有上百件甚至几百件的老案件,新案件又一堆堆的涌来,忙办理新案件,老案件就只能摆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不能做到及时恢复执行,造成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

(二)外部原因

1、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周旋,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致使案件不能实际解决。还有的是被执行人以外出方式逃避执行,许多被执行人常常以外出务工、经商等方式规避执行。由于信息不畅,经费紧张,人力不够,法院只好被动等待被执行人的消息,造成执行工作进展缓慢。如:执行李云永与康云鹏合同纠纷一案时,康云鹏支付了3000元赔偿款后便突然蒸发,法院无法找到其下落。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还表现有:(1)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就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作出缺席判决;(2)有的当事人在审理阶段还出庭应诉,但法院判决后,看到判决结果对其不利,为规避履行义务而背井离乡;(3)在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之后,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而东躲西藏,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下落;(4)有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后,感觉到后续执行压力太大而隐匿行踪;(5)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一年回来次数有限,但等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赶到时又往往找不见人;(6)有的被执行人是空壳企业,虽有工商登记,但注册地址、办公场所都是假的,有的多年未参加工商年检,其企业资格并未灭失,也未破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2、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漠,不讲诚信。当前有大部分当事人没有考虑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债务,逃避法院的执行。在对付法院的执行上被执行人有自己的一套办法,有的当事人将财产隐匿转移,有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存款或财产转到别人名下,甚至有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均不到,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经济过热时期机关办实体留下后遗症造成大量积案。在经济过热时期,大部分机关都办过实体,而且这种实体目前大部分都因经营不善倒闭或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原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工商局储金会,工商联的基金会,供销合作社的储金会,财政部门的农业发展公司等,这些组织当年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放出大量贷款,贷款行为极不规范,有的甚至连借款人的身份证都未提供却放出巨额贷款,造成大量积案无法追讨。

4、一批毫无保障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如潮水般涌入法院,给执行带来巨大的压力,这类案件主要有:一是在人情面前不好意思说不,毫无保障的借款,结果有借无还。二是不当理财,贪图便宜,放高利贷,有去无回。

5、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多为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6、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时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7、农村经济落后,群众没有安全意识,见车就坐,见活就干,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受损害赔偿的案件多,由于赔偿数额高,往往超出被执行人的承受能力,或因当事人被羁押服刑而没有履行能力,案件很难执行。

8、涉及行政单位或者政府的执行案件执行阻力较大,执行人员承受巨大压力,成为执行难中之难。有的单位和组织,对履行法定义务认识不足,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刁难执行。如王某申请执行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镇政府主要领导就直接出面干预,找多种理由阻止法院冻结划拨其村民小组在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的账,延误了执行时机。

9、拒执罪案件移送不畅。在多年多次开展的集中清理积案执行活动中,遇到多起多种形式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但由于多种原因,没有一件涉嫌拒执犯罪刑事案件移送侦办,刑法保障执行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10、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没有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二、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要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与措施,排除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与阻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执行工作是一门讲究执行策略、执行艺术的工作,执行工作的开展需要执行法官付出比常人几倍的工作量,才能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自己在法院执行工作岗位的多年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排除不良情绪,知难而上  

执行工作既苦又累,思想压力大,不但有来自被执行方具有的人身威胁,更多的是来自申请方的不理解,有时付出许多的人、财、物力,未必就执行得了,但申请方只看结果,只要执行不了,就认为是执行干警执行不力,所以就让执行干警产生执行工作是一种吃力不讨好工作的想法,不论从思想上还是行动上产生了消极情绪,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思想上的认识不足,是主观上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做好执行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执行法官的思想认识问题,要有宽阔的胸襟,耐心热情地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从心理上排除一切不良情绪,认清自己的位置,从而摆正心态,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彻底消除对案件的惧怕心理。执行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现实中越是怕执行案件,案件就越难执行,执行起来前怕狼后怕虎,缩手缩脚,结果总是不理想,这样被动执行不如主动出击,大胆放开手脚依法执行,执行效果更佳。排除不良情绪,知难而上就应当做到三勤,即手勤、腿勤、嘴勤。手勤就是要多翻阅卷宗、多查阅资料、多做笔录,多翻阅卷宗才能掌握案情,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情况摸熟,就能发现新大陆,在碰到有疑惑的问题时,要多查阅相关的法律资料,做到有据可依,心中有数,大胆而为,在平时办案的过程中要多做笔录,固定相关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之掌控更多的信息,目标范围越来越清晰和收拢;腿勤就是要迈开自己的腿,不放过蛛丝马迹,只要有一丝线索和希望都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发,调查、了解、直至查控,不能等待和观望;嘴勤就是要多问、多谈,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及单位多问被执行人的情况,寻找和发现更多的突破口,向双方当事人多谈,拉近距离,使之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只要做到手勤、腿勤、嘴勤就能熟悉案情,熟能生巧,有了能解决问题,从而顺利地执行案件,加上热爱执行工作的敬业精神,知难而上的进取心,做好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实的人力基础。  

(二)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构建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1、法院应积极主动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部门汇报工作,执行工作得到了领导的重视,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有强大的物质保障和后盾。

2、法院要坚持自觉主动地把执行工作置于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监督之下,对于执行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监督,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联动机制。在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坚持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的工作制度。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的领导指导。同时要完善联动机制,积极与公安、检察、司法、土地、房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获取执行信息,落实执行措施。

3、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4、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5、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6、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内部管理和开展多渠道的巧执行。

1、不断地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同时强化诉讼保全意识。在立案环节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尽最大努力遏止各种逃债、躲债行为。     

3、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通过开展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作物的收成时节以及农村年终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农补等费用的时间,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选择恰当时机各个击破,分批次解决案件的执行。

4、统筹执行,群策群力。在执行工作中统筹安排,工作分层分次的,打破专人专案的局面。具体做法有以下几项:(1)集中分批次向银行进行财产查询,降低调查成本,提高查询效率。(2)集中开展片区执行行动。针对路难行、人难找的实际情况,开展片区执行工作。即集人力,有针对性的在某片区域开展集体执行工作。实践证明,这样执行成果较为明显,大大提高了降低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威慑力,从而使执行结束率、标的到位率明显上升。(3)集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解决个案中的突出问题。

5、加大执行公开,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社会压力,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如今执行案件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不怕法院的强制措施,但是他们也许怕社会舆论。所以执行中抓住部分被执行人的这一弱点,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现场直播,公告债务人名单,法律宣传等方式。在法律宣传中重点强调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对个别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施用全过程跟踪报道,让一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在电视上曝光、亮相,从而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躲债者以警戒与震慑。在社会中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6、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在执行案件时注重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法醒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避免双方矛盾恶化,促进案件执行。注重规范、文明执法,充分体现人性化,讲究人情味。为自动履行或执行和解创造条件。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降低其信誉度,进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以树立社会和商业信誉。

(四)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各级单位要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直至实施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一票否决。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五)要注重细节,讲究执行艺术。

许多人认为,执行工作只要大胆地适用强制措施,使用强暴手段就足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执行工作是要讲究艺术和方法的,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追求生搬硬套法条,照章执行并非都能取得预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执行工作中即要因人而异,又要因案而异,不断变换执行方式才能有效地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对那些生活困难,履行能力较差的被执行人,采取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相让步,最终履行义务。  

在执行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执行举措,坚持做到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执行前与基层组织取得联系,通报情况。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向申请执行人讲明未执行的原因,以争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大胆探索多种执行方式,讲究执行艺术,运用债权转股权、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等各种方式,促使案件及时有效执结。通过执行公开提高执行社会公信度,全面规范文明执行行为。

(六)以法院改革为契机,强化执行工作的创新性。

要高效执行,就要充分发挥法官干警的聪明才智,不断用新的思路指导执行工作,用新的办法解决存在问题。当前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必将直接影响执行效率的提升。要在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求突破,充分运用执行联络员居住在基层,生活在当事人中间,人缘广、地形熟、信息灵的优势,依靠他们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等信息,协调帮助解决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积极调动被执行人的所有力量,动员其亲朋好友,让被执行人采取借、贷、劳务偿债或资产抵偿等方式履行义务,也可根据案件类型、标的大小、难易程度统筹安排,通过执行会战,联合执行等方式,集中力量执行大案、要案、难案,为解决执行难打开执行缺口。

(七)加强社会各界的支持,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社会氛围。

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舆论,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执行工作,选择典型案件曝光、以案说法、执行法律工作讲座等方式,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形成有利于执行的舆论氛围。

(八)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设社会诚信记录在社会实际应用的威慑体制。

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九)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增加司法救助基金,建立司法救助的长期机制。

司法救助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作为特困群体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建议财政部门每年拨出一定经费设立救助基金,对执行案件中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治疗救助的申请执行人予以必要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十)必须加快制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要认真用好用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工作新规定。如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新闻曝光等,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新的规定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赋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多措施、多手段,对恶意赖债、逃债者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出台有力的制裁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使执行工作更加主动。

              (作者单位:弥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