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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亲生女儿被法律制裁

2016-03-28 15:17:50

曾听老一辈讲过,国困民穷的一九五八年,人们因生活所迫不惜卖儿卖女维持生计。当今的法制社会,国富民强,人们丰衣足食,如还出现卖儿卖女情况,是要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

日前,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案件中的被告人刘某与妻子师某于2013823登记结婚,同月25日生育一女儿。女儿出生后,被告人刘某遂产生将女儿有偿送养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发布在互联网上,同时留下自己的QQ号。20143月份,四川省成都市的唐某在网上看到信息后与被告人刘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刘某以自己是一名昆明市的公安干警,因第一个孩子也是女儿,还想再生一个儿子,但不想因此而失去公职等为由要将次女送养,双方商谈后,唐某同意支付5万元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将女儿卖给唐某。2014417,被告人刘某以要带孩子到昆明找孩子的奶奶为由骗取妻子师某的信任,领着年仅8个月的女儿坐火车到四川成都与唐某见面,后收取唐某支付的人民币五万元,将女儿卖给了唐某。20141219,被拐卖的女孩被公安民警成功解救。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利益为目的,出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作者单位:弥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