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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6-03-02 16:48:38

人们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但是就有一部分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国家为了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惩罚那些伤害它们的人,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4年至2015316,弥勒法院受理两件这类案件。2013年春节过后,卢某在原屏边县制药厂打工期间,擅自将原屏边县制药厂一只死亡黑熊的4只熊掌砍下,以4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2013321,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马某开出租车从屏边县运输4只熊掌和10条眼镜蛇到宜良县。当天11时许,途经弥勒市锁龙寺收费站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4只熊掌是亚洲黑熊的肢体,亚洲黑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熊掌的价值为20040元;10条眼镜蛇是云南省级保护动物。

2014年,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弥勒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弥勒法院提起公诉。弥勒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单位:弥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