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车修理被盗 车主起诉获赔

2016-03-28 15:22:15

2014年吴某将其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一辆二手单排座长安牌微型普通货车交由李某经营的修理店修理,李某同意,吴某将其联系电话及车辆钥匙交付李某后离开。同日李某将修好的车辆停放于一家饭店门口处外出办事,李某回来时发现车辆被盗,李某于当天电话告知吴某车辆被盗,二人共同向派出所报案,公安部门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后双方经派出所主持调解未果,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车辆损失18000元、价值110元的汽油、价值200元的千斤顶、价值300元的工具、价值1240元的正兴车胎4条,共计人民币19850元,诉讼中,吴某将车损标的变更为8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盗长安微型普通货车的车辆型号为出厂日期为200011,强制报废期止201211,检验有效期止2002131,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吴某于2013年在红河州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得该车,吴某现有的这辆车系被强制报废的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口头商定后,吴某将其在二手车市场购得的车辆交由李某修理而形成的修理合同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自合同商定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吴某将车辆交付李某修理,李某应按约履行车辆修好后交付吴某的义务,现车辆在李某修理保管过程中丢失,无法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应当承担车辆损失,吴某要求李某赔偿车辆损失,其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诉求要求李某承担8000元损失过高,现该车已被强制注销,属报废车辆,赔偿人民币3000元,故依法判决如下:由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吴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其余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李某已按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吴某也无异议。 

 

  (作者单位:弥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