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借款 借条分两次书写能否合并审理
2016-03-02 16:56:41
【案情回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一处小区房产时资金不足,为及时融资,公司股东之一的段某向朋友吴某协商借款融资事宜。段某及吴某商议后,一同找到赵某,向赵某借款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融资,赵某同意并分两次共借款200万元给公司,之后公司按约偿还了赵某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余100万元未按约偿还。其间,赵某出借款项时要求段某、吴某书写借条,段某为借款人,吴某为担保人,《借条》由出借人赵某收执,内容为“今段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个月,利息按×计算。”公司收到段某、吴某借来的款项后,又书写《借条》一份交吴某收执,内容为“某开发公司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个月,利息按×计算。”
因开发公司未按约还款,吴某即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及公司三个股东,赵某得知后以原告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吴某借给公司的款项确系赵某借给吴某的同一笔款项,公司系最终的借款人,该笔款项不是股东个人借款,但借款时分别书写了两份借条,故判决由公司偿还吴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驳回赵某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要点分析】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按照一事一诉的原则,此案判决是正确的,但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的角度考虑,两份借条合并审理较为妥当。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经过来看,赵某出借给段某的款项,是由吴某以出借人的名义又转借给了公司,两份借条涉及同一笔款项,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如果法院判决由公司偿还吴某借款,赵某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如果赵某向法院起诉的被告只能是段某及吴某个人,即使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判决段、吴二人偿还赵某的借款,但段某、吴某二人执行时如果无力偿还借款,赵某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开发公司开发的小区尚存有房产,有相应的房产作为标的可供执行,为使赵某的债权能够得到兑现,笔者认为两案应当合并审理,并判决公司及段某、吴某连带偿还赵某的借款较为妥当。
(作者单位:弥勒法院)